中国肿瘤防治联盟(英文为“Union Of Chinese Oncology Management”,简称UCOM)是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精神,响应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致力于我国肿瘤预防、治疗的医务工作者,学术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愿组成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学术交流与合作、肿瘤防治咨询与服务等综合性平台。
联盟的宗旨是动员和团结多种肿瘤防治力量,搭建肿瘤防治管理平台,推动我国肿瘤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国肿瘤防治水平,为我国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肿瘤防治联盟(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为“Union Of Chinese Oncology Management”,简称UCOM。
第二条 联盟是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精神,响应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致力于我国肿瘤预防、治疗的医务工作者,学术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学术交流与合作、肿瘤防治咨询与服务等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动员和团结多种肿瘤防治力量,搭建肿瘤防治管理平台,推动我国肿瘤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国肿瘤防治水平,为我国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是围绕各瘤种组建的专科联盟。
第六条 联盟的常设机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第七条 联盟创始人:黄洁夫、曾益新、赵平、樊嘉、徐瑞华、何晓顺。
第八条 依据联盟宗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肿瘤防治科普活动;
(二)开展肿瘤三级预防工作;
(三)组织国际、国内肿瘤防治学术交流及合作;
(四)提供肿瘤防治的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由具备一定资质的肿瘤预防、治疗的医务工作者,学术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成,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条 联盟会员
(一)个人会员
从事肿瘤防治及相关专业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人士。
(二)单位会员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 参加联盟的学术会议及活动;
2.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享受联盟提供的与会员级别相对应的平台和服务;
4. 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二)会员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联盟各项决议;
2. 出席联盟年会,参加各级联盟举办的活动;
3.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联盟组织机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理事会,秘书处,省级肿瘤防治联盟(章程中简称“省级联盟”),市级肿瘤防治联盟(章程中简称“市级联盟”),国家级专业委员会,省级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主席和执行主席
(一)产生:原则上由联盟创始人担任。增补或更替人选由主席或执行主席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职责:
1. 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 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审议批准任免理事会人选、省级联盟主席及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主委等;
6. 主持召开联盟年会及理事会会议;
7. 审议批准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副主席
(一)产生:首届由主席或执行主席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理事会审核,主席及执行主席批准。其中省级联盟主席占总席数2/3,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占总席数1/3。
(二)职责:
1. 分管与联系相关省级联盟和相关国家级专业委员会;
2. 分管联盟相关工作;
3. 协助举办联盟年会及理事会会议;
4. 负责联盟主席或执行主席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产生:由联盟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省级联盟主席、部分优秀副主席,各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及部分优秀省级专业委员会主委组成。
(二)职责:
1. 解释联盟章程;
2. 督导联盟决议的执行;
3. 拟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4. 拟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5.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6. 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7. 决定联盟会员的资格审核和奖惩;
8.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部工作报告;
9. 协助举办联盟年会及理事会会议;
10. 讨论和决定联盟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职责:
1. 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 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受理联盟会员申请,对申请人员、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对联盟会员进行考评;
7. 受理各省、市联盟及各级专业委员会的提议,并提交理事会;
8.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立学术部、组织部、考评部、办公室、财务部等。
第十九条 省级联盟是联盟的下属机构,市级联盟的上级机构,省级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职责:
1. 执行联盟决议及部署的各项工作;
2. 协助举办联盟年会;
3. 负责该省省级联盟的全面工作;
4. 负责该省省级专业委员会日常各项工作,在联盟大会期间协助国家级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组织工作;
5. 负责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情。
(二)省级联盟主席:首届省级联盟主席原则上由召集人担任,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联盟理事会审核,联盟主席及执行主席批准。
(三)省级联盟副主席:首届由省级联盟主席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省级联盟理事会审核,省级联盟主席批准,并向联盟理事会报备。其中省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占总席数2/3,市级联盟主席占总席数1/3。
(四)省级联盟理事会:由省级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省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市级联盟主席组成。
(五)省级联盟秘书处:由省级联盟主席指定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市级联盟是省级联盟的下属机构。
(一)职责:
1. 执行联盟、省级联盟决议及安排的各项工作;
2. 协助举办联盟年会及省级联盟学术会议;
3. 负责该市市级联盟的全面工作;
4. 协助国家级及省级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组织工作;
5. 负责联盟理事会及省级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市级联盟主席:首届市级联盟主席由省级联盟主席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省级联盟理事会审核,省级联盟主席批准。
(三)市级联盟副主席:首届由市级联盟主席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市级联盟主席批准,并向省级联盟理事会报备。
(四)市级联盟联络处:由市级联盟主席指定成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专业委员会是联盟设立的学术组织。
(一)职责:
1. 执行联盟决议及安排的各项工作;
2. 协助举办联盟年会,负责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安排;
3. 负责国家级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其中联盟肿瘤代谢与营养、肿瘤康复、支持治疗、肿瘤护理、重症、医疗信息、行政管理专业委员会由联盟直接组织建设;
4. 领导本专业学术活动;
5. 指导省级专业委员会学术工作;
6. 负责联盟主席、执行主席及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国家级主委:首届国家级主委由联盟主席或执行主席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理事会审核,联盟主席及执行主席批准。
(三)国家级副主委:首届国家级副主委由部分优秀省级专业委员会主委组成,其中联盟肿瘤代谢与营养、肿瘤康复、支持治疗、肿瘤护理、重症、医疗信息、行政管理专业委员会首届国家级副主委由国家级主委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理事会审核,联盟主席及执行主席批准。
(四)国家级常委:由各省级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委及部分优秀省级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委组成,其中联盟肿瘤代谢与营养、肿瘤康复、支持治疗、肿瘤护理、重症、医疗信息、行政管理专业委员会国家级常委由国家级主委提名。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专业委员会是省级联盟设立的学术组织。
(一)职责:
1. 执行联盟、省级联盟决议及安排的各项工作;
2. 协助举办联盟年会,协助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会议安排;
3. 负责省级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4. 领导该省本专业学术活动;
5. 负责联盟理事会及省级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情。
(二)省级主委:首届省级主委由省级联盟主席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省级联盟理事会审核,省级联盟主席批准,并向联盟理事会及国家级专业委员会报备。
(三)省级副主委:首届省级副主委由省级主委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省级联盟理事会审核,省级联盟主席批准,并向国家级专业委员会报备。
(四)省级常委:首届省级常委由省级主委提名,届中调整与换届根据《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经省级联盟理事会审核,省级联盟主席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加入
(一)联盟会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2. 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 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2. 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3.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决定。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联盟网站注册后即成为联盟会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会员证书及任职聘书。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变更
联盟会员参与联盟分立、合并等情形时,该会员应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该会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的退出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由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主席和执行主席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主席和执行主席依法决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肿瘤防治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联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会议程序及具体表决方式,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